一、實施對象:所有協助實驗實習課程教學之研究生,並為教學助理工作坊成員。凡經院系資格審核任用,參加教學助理工作坊,且該學期服務滿 20 小時以上者,於期末由教務處頒發 TA 證書。 ( 本條款中服務時數為暫定條文,待簽核後執行。 )
二、實施方式:教學助理工作坊 (TA Workshops) :每學期期初辦理「教育訓練」及期末辦理「教學助理工作坊」。教學助理教育訓練分「校共同教育訓練」及「院系專業教育訓練」二部分。實施方法分述如下。
( 一 ) 校共同教育訓練
1. 實施時段:於開學第一週前完成教育訓練。
2. 執行單位:教務處教師教學發展中心、教學發展組
3. 執行內容:
(1) 教育訓練主題:以如何協助教師教學活動,如班級經營、溝通技巧、 Bb 系統操作、職業道德等。
(2) 教育訓練內容於 Bb 系統開設「教學助理工作坊」,上傳課程教材及上課活動。
( 二 ) 院系專業教育訓練
1. 實施時段:依各院系需求完成教育訓練。
2. 執行單位:各院系
3. 執行內容:依實驗實習課程之屬性分為三類:
(1) 校統籌實驗實習課程:以校統籌排課之學系辦理教育訓練。
(2) 院統籌實驗實習課程:由各學院委託負責排課之學系辦理教育訓練。
(3) 學系專業實驗實習課程:由各學系自行辦理教育訓練。
請各學院負責督導所屬單位依研究生協助教學之必要,規劃教育訓練課程及執行。
( 三 ) 教學助理工作坊
1. 實施時段:於學期末課程結束後二週內。
2. 執行單位:教務處教師教學發展中心、教學發展組
3. 執行內容:進行教學助理心得分享,及經驗交流。